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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赔40万元!琼海一对好朋友因“指标”购房闹到法院,何故?
2024年04月17日 18:50   浏览:2283   来源:琼海视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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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琼海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,要求退还购房款本息38万元以及律师费2万元。

案情简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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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A与被告B原是朋友关系。B和案外人C原来都是水泥厂的职工。2010年,B向C受让职工集资房指标,同年12月,B将房屋指标转让给A,转让费7.2万元,双方签订合同,约定如B违约,应向A支付三倍转让款和该房的建设费用。A向B交付了转让费7.2万元,并支付了建房款13万元。后B将房屋又另售他人,导致A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B承诺2023年12月前偿还给A房款和损失款合计38万元。但被告B未按承诺向原告A退还房款及赔偿违约损失款,遂成诉。

后经法官释明及审查、调解,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即B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A偿还购房本金、赔偿款38万元以及律师费2万元,合计40万元

法官提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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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房屋需慎重,合同一旦订立后,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,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,若因卖房后还想赚取更多的购房款而反悔再卖他人,往往会因小失大,得不偿失。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,在日常生活中,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,恪守诺言,诚实不欺,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
相关法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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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【合同履行的原则】、第五百六十三条【合同法定解除】、第五百七十七条【违约责任】、第五百八十三条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】、第五百八十四条【损害赔偿范围】、第五百八十八条【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】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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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 冯清艳

编辑 陈海霞

审核 邱小梅

来源:琼海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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